(2016)鲁1326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艳、武善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艳,武善言,曹允芝,武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艳,居民。被执行人武善言,居民。被执行人曹允芝,居民。被执行人武晓,居民。本院在执行王艳与武善言、曹允芝、武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5)平民初字第36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武晓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晓在山东平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方支行62×××29账户的存款4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贵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