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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2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沈文叶、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沈文叶,张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2415号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太湖街道翡翠名都香樟苑31#-1商铺。负责人:李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玉才,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炳利,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沈文叶。被告:张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与被告沈文叶、张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文叶、张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文叶、张玲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珠海市凯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立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钱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