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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诉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林杰金融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林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02民初899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丹桂大街525号附1号。负责人:梁元勋,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路泰丰大厦17楼19号。法定代表:人林杰,经理。被申请人:林杰,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诉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林杰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行申请对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林杰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申请人林杰名下,坐落于自贡市大安区,建筑面积为194.5平方米,房产证号×××××号;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为94.94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被申请人自贡帆洋货运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为208.8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号的三套房产予以查封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维护,但不得变卖、毁损、抵押及办理一切过户手续。本裁定冻结期限为三年,届满如需申请延长冻结期限,应在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漆杏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 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