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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与潘其龙、阮丽琴等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潘其龙,阮丽琴,张国良,计韶钧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7民初758号原告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宅基村新基路1号。法定代表人邹延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仇家林,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其龙。被告阮丽琴。被告张国良。被告计韶钧。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其龙、阮丽琴、张国良、计韶钧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汉街5号腾飞工业坊B幢208室)向其发出催交案件受理费49000元的通知,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9000元,由原告苏州市恒昌龙业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海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振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