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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行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马广洪、刘志太等与廊坊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广洪,刘志太,刘江武,王玉杰,马振友,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冀10行终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广洪。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太。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江武。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玉杰。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振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李营华,局长。上诉人马广洪等5人因征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5)廊广行初字第7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张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诉请确认被告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形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明显违法,一审认定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广洪等5人均系廊坊市广阳区南尖塔镇薛家营村村民。2010年11月16日被上诉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冀政转征函(2010)0674号《关于廊坊市2010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和廊坊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征为国有的土地作出(2010)第16-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并于同日在被上诉人的网站和薛家营村村务公开栏内张贴。对被征的位于北外环路南侧、金地小区东侧土地的“被征土地情况、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情况、社保情况”等相关事项进行公告。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10)0674号《关于廊坊市2010第十六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转用、征收包括涉案(2010)第16-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内的部分土地,廊坊市人民政府收到该批复后作出了《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被上诉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省政府的《批复》和廊坊市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按照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2010)第16-1、2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廊坊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原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不当之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证据予以支持,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 石审 判 员  金占永代理审判员  王海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