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海军、鲁开伟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军,鲁开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刑初114号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海军,男,汉族,1970年11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勐捧镇。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被告人鲁开伟,男,汉族,1996年8月9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住镇康县勐捧镇勐。2015年10月2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刑事拘留,2015年11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昆检公三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航班号为G52616的飞机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贵阳,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查获王海军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6.1克,查获鲁开伟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8.6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庭发表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庭审中,被告人王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鲁开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庭审中没有发表辩护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欲乘坐航班号为G52616的飞机从昆明运输毒品前往贵阳,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安检处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海军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26.1克,查获被告人鲁开伟从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净重358.6克。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的自然情况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抓获经过及现场盘问笔录,证实:2015年10月2日13时许,民警在昆明市长水国际机场开展工作时,在机场安检处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经现场盘查,得知两名男子分别叫王海军和鲁开伟,二人主动承认体内吞服有毒品可疑物的犯罪事实,民警将王海军、鲁开伟带至机场派出所进行腹腔X射线扫描,发现两人腹腔内均有异物存留,随后民警将王海军、鲁开伟交金马派出所民警进一步审查处理。3、DDR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腹部肠腔内异物留存。4、排毒记录、毒品提取笔录、毒品指认笔录、毒品称量记录、辨认笔录、相关物证照片、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公安司法鉴���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及告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涉案财物管理入库登记表等,证实:民警查获被告人王海军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26.1克,查获被告人鲁开伟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358.6克,经鉴定,两被告人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均为毒品海洛因。鉴定意见告知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后,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不要求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5、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尿液检测均为阴性。6、登机牌,证实: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欲乘坐G52616航班从昆明前往贵阳。7、被告人王海军供述:我因缺钱用,就联系缅甸男子想帮他运些毒品换点钱用,后来遇到鲁开伟,两人说起这个事,才知道他���是去做这个事,之前我们没有商量过。我们到缅甸后找到了缅甸男子,缅甸男子答应我们把毒品运到贵阳后给我们每人26000元,我和鲁开伟就吞他包裹好的毒品,我吞了52颗,鲁开伟吞了57颗,缅甸男子给了我3000元钱作为路费,之后我和鲁开伟坐摩托车回到镇康,然后坐大巴车到了昆明车站(具体哪个车站不知道名字),在车站附近买了去机场的车票和机票,到达机场后就被抓了。我买机票是用鲁开伟的哥哥鲁开荣的户口本买的。8、被告人鲁开伟供述:2015年9月28日,我在镇康南伞遇到一个缅甸男子,他叫我帮他带点东西到贵阳,先给我3000元钱,说到贵阳再联系他,到时候有人会和我接头,我把东西交给接头的人,我能得到26000元,我答应了。后来缅甸男子叫我打电话和王姓男子(即被告人王海军)联系,我联系上他后,我们就一起��了缅甸找到了缅甸男子,缅甸男子拿了包装好的109颗毒品给我们吞,我吞了57颗,王海军吞了52颗。缅甸男子分别给了我们每人30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我们坐摩托车回到南伞,然后坐车到了昆明西部客运站,用我家的户口本,以我和我哥哥鲁开荣的名字买了两张飞往贵阳的机票,我们在长水机场就被警察发现并抓获了。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内容能相互吻合,且取证程序合法,应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进行非法运输,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犯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以确认。根据当庭出示并经质证的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为了获取高额报酬采用隐蔽方式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二被告人应对各自实施非法运输毒品海洛因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在公安民警对其现场盘问时即主动交代自己体内藏毒进行运输的犯罪事实,依法成立自首,公诉机关发表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公诉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并依法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海军、鲁开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海军犯��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二、被告人鲁开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28年10月1日止)。三、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共计684.7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牟又红代理审判员 张秀琴人民陪审员 李克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 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