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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7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学勇、马慈仙、马佑古、马小焕借款合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学勇,马慈仙,马佑古,马小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527执321号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缪志刚,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马学勇,男,1967年10月3日生,回族,农民,住泸西县白水镇巨木村。被执行人马慈仙,女,1968年10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学勇之妻)。被执行人马佑古,男,1953年7月2日生,回族,农民,住泸西县白水镇巨木村奎阁大街**号。被执行人马小焕,女,1955年4月15日生,回族,农民,住址同上(系马佑古之妻)。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马学勇、马慈仙、马佑古、马小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泸民二初字第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泸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学勇、马慈仙、马佑古、马小焕无固定收入,银行未查到可供执行存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泸西县人民法院的(2016)云2527执3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旭峰审 判 员  赵保明代理审判员  殷月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明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