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刑终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某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5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货车司机,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辩护人刘立新,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2月24日作出(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书面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2015)汕阳法刑一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英桂审判员 陈晓明审判员 沈士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勋达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