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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宁生与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宁生,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刘宁生。被执行人: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建设东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568243091。法定代表人:周桂如,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天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天劳人仲调字(2016)第09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安徽增洁环保脱硫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4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董茂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