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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民初字第3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单兴俊与蔡国兴、蒋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兴俊,蔡国兴,蒋文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初字第3279号原告单兴俊。被告蔡国兴。被告蒋文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兴俊诉被告蔡国兴、蒋文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兴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单兴俊负担。审 判 长  薛文婷人民陪审员  蒋泉英人民陪审员  王杏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春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