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2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董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2民初550号原告:董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姚振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智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