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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刑更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席社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席社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190号罪犯席社合,又名席振国,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席社合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席社合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经二审审理于2013年9月19日作出(2013)陕刑一终字第0007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席社合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富平监狱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其减刑。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执行机关的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席社合没有故意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席社合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席社合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