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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兴川顺渝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30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兴川顺渝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土名)广和路西南侧。法定代表人:黄伟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国贞,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振兴,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执行人:广州兴川顺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白富文。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兴川顺渝物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4691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穗云法民四初字第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兴川渝物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占有使用费2148976.25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州兴川渝物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65516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65516元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并以65516元为限)。三、驳回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根据广州市大围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259545.12元,执行费为2499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未果。本院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文宇审 判 员  邓居诚助理审判员  刘燕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景恒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合议庭讨论笔录(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4月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潘文宇、邓居诚、刘燕燕记录人:叶景恒评议记录如下:潘:简单介绍案情(略),现大家合议此案。我认为: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拟裁定(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你们意见如何?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同意彭志良的意见。刘:同意以上两位的意见。经合议庭合议,合议庭一致意见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穗云法执字第30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案件日后具备可供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合议庭成员: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