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范民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郑其英与张亚林、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其英,张亚林,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376号原告郑其英,男,196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旭,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亚林,男,199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张玉,男,198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告郑其英诉被告张亚林、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其英及委托代理人林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亚林、张玉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张亚林和张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因生意往来,原告与被告张玉较为熟悉,且张玉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原告答应了被告张亚林的借款请求,并于当日在原告家中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亚林,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分。借款当日被告将一辆江淮瑞风(车架号为LJ166A3D1F7002607)交付给原告作为担保,被告受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拖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200元(计算至2015年5月14日,剩余利息至清偿完毕止,标准按照月息四分计算);2,原告对被告提供担保的江淮瑞风(车架号为LJ166A3D1F7002607)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张亚林、张玉均未到庭答辩。原告围绕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自然人身份;第二组证据,借据及担保协议一份。证明张亚林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整;2,被告张玉为该笔借款提供了连带担保,被告张玉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3,被告张亚林为原告出具担保协议,根据协议内容,被告张亚林将江淮瑞风的占有移转给原告,应视为原告与被告张亚林之间成立质押合同,且张亚林将质物移转给原告占有,原告取得质押权,而该质物在目前无他在先权利,故原告对该质物享有优先权。第三组证据,二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二被告的自然人身份。被告张亚林、张玉均未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2月14日,被告张亚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原告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张亚林后,被告张亚林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未约定借款利率,被告张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同日,被告张亚林将其自有的江淮瑞风(车架号为LJ166A3D1F7002607)汽车出质给原告为该笔借款提供物的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向二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推拖不还。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被告张亚林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郑其英借款100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郑其英出具了借据,被告张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借据未约定利率,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故双方借款关系依法应视为无息借款。原告在借款到期后向被告催要本息,被告拒不偿还其行为是错误的,原告请求按银行同类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超出了相关法律规定,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亚林、张玉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其英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3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4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郝海廷审判员  马曙霞陪审员  姜跃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邓晓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