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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执保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茌平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婷、崔勇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婷,崔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380号原告:茌平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立青,总经理。被告:刘婷,女,汉族,1976年9月8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被告:崔勇,男,汉族,1978年11月4日生,住山东省茌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茌平国金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婷、崔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崔勇在银行账户存款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