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东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2015民三初158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某公司,某公司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民三初字第1589号原告:广州市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恒勤,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科尧,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雷某某。委托代理人毛鹏程,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某公司诉被告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某公司公司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某公司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某公司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96元,由原告广州市某公司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 强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人民陪审员 陈丽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谢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