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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2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史××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2263号原告史××。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史××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史××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宝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国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