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1民初3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大连鑫益盛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弘帮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鑫益盛物资有限公司,大连弘帮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张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1民初3246-1号原告大连鑫益盛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桂英,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树楠,系辽宁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弘帮伟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被告刘洪林,男。被告张丽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鑫益盛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弘帮伟业集团有限公司、刘洪林、张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洪林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雅林园XXX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人张万福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一套、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XXX号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刘洪林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雅林园XXX号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张万福名下位于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XXX号房屋一套;三、查封担保人张万福名下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XX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高 扬人民陪审员 曹翠华人民陪审员 石 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