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322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乔双林与朱电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双林,朱电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2民初412号原告乔双林,男,1963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被告朱电轻,男,1958年05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双林诉被告朱电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双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乔双林承担。审判员 孟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佳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