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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学凤与曹广泉、天津市东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凤,曹广泉,天津市东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917号原告王学凤。委托代理人李永蕊,广东维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广泉。被告天津市东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上河头镇下河头村。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河西区红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负责人王跃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凤与被告曹广泉、天津市东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凤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学凤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宏润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