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民初2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刘建立与万遂旺、罗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立,万遂旺,罗宏伟,万军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4民初2256号原告刘建立,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万遂旺,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宏伟,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万军峰,男,1973年7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立诉被告万遂旺、罗宏伟、万军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立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万军峰所有的位于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并以担保人王富敏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南侧法院东的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万军峰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人民路563号房产(房产证号04××06)一套。查封担保人王富敏所有的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金城路南侧法院东的房产(房产证号新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刘建立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杨 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