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赤壁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王建财与赤壁市雄志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财,赤壁市雄志商贸有限公司,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赤壁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王建财(又名王建材),男。被执行人赤壁市雄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斌被执行人罗斌,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了50350元,下剩59965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罗斌下落不明,且暂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王建财于2015年4月15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1281民初字第4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未实现的债权,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