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执3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梁昌泉与穆淑芬、殷晓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昌泉,穆淑芬,殷晓伟,殷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3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昌泉。被执行人穆淑芬。被执行人殷晓伟。被执行人殷宝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14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朝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彭玲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