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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包新利与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新利,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185号原告包新利,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黄斌。原告包新利与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新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新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佴永年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冉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