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包新利与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新利,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185号原告包新利,男,汉族,1981年9月21日生。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699号。法定代表人黄斌。原告包新利与被告腾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新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新利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佴永年人民陪审员 张 虹人民陪审员 刘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冉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