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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8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桑彦召与郭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彦召,郭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445号原告桑彦召,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郭金,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桑彦召与被告郭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桑彦召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彦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泉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