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43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叶峻宏与陈志强、胡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峻宏,陈志强,胡超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4327号之一原告:叶峻宏,男,199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委托代理人:黄正熙、何演辉,分别系广东威格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陈志强,男,197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磐安县。被告:胡超群,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峻宏诉被告陈志强、胡超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叶峻宏自愿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峻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0元,减半收取为1860元,诉讼保全费1375元,合共32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叶峻宏负担。审判员 梁泳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雅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