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渭执字第002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险峰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渭执字第00269-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建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勇强,陕西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险峰,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2月3日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张险峰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390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险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险峰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张险峰所有的吉C537**/吉C51**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车架号为LFWRKUMFXAAC05433∕LS93CNS87A2LHC134;发动机号为:1610B025740;品牌型号为:解放牌CA4227P1K15T3EA∕泰骋牌LHT9401CLXY)予以扣押并依法进行了评估、拍卖,拍卖中因无人报名参与竞买而流拍。经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院依法将该车辆以保留价1302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物抵债。下余案款申请执行人陕西汇中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临民初字第02246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剑桥审判员 杨李军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