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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60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与王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蒋某,王某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6090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609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4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乙,男,195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丙,女,194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蒋某,男,1985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被执行人王某丁,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丁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王某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乙、王某丙、蒋某各人民币72,000元、王某甲人民币65,00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6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人民币1,329.70元,原告王某乙、王某丙各负担人民币1,460元,原告蒋某负担人民币1,340元,被告王某丁负担人民币1,470.3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丁未自觉履行,权利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蒋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丁已退休多年,无能力支付申请人的欠款,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目前的经济状况来院表示可暂缓本案的执行。另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2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陈禹钢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唐伟鸣二O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曹淑敏审判长  陈禹钢审判员  陈禹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书记员  曹淑敏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