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邱国成与方永正、方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成,方永正,方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787号原告:邱国成,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方永正,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方永兵,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成与被告方永正、方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方永正、方永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成撤回对方永正、方永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国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