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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2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邱国成与方永正、方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国成,方永正,方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2民初787号原告:邱国成,1972年12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方永正,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法律工作者,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方永兵,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公务员,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国成与被告方永正、方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国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方永正、方永兵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邱国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国成撤回对方永正、方永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邱国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春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