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1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成胜诉安朋劳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安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2120号原告:刘某,男,197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庙王家281号。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006095313。委托代理人:张金山,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郭斐,青岛黄岛海西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安某,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孟家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安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刘坤华人民陪审员 戚风英人民陪审员 贾方池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萃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