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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张铁毛与张法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张铁毛。被执行人张法伟。申请执行人张铁毛诉被执行人张法伟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铁毛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张法伟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张铁毛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60827.5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铁毛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法伟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张法伟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西民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齐军平审判员  闫春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