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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5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党京军诉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京军,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5798号原告党京军,女,1963年4月16日出生。被告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院2号楼212室。法定代表人贺同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毅,女,1972年7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贝凡,女,1972年3月7日出生。原告党京军与被告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用技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党京军诉称:2013年4月底,被告通知原告说退休手续已办完,原告发现退休认定工龄跟实际工作年限差距很大,经跟单位人事工作人员与北京海淀社保局核实,发现将原告1985年4月至1992年10月期间7年零7个月的工作年限,没被认定。社保经办人员说,虽然这段工作档案里有,但由于档案里没有养老缴费记录,根据[87]市劳险字第640号文不视同为有效工龄。原告多次去找了北京人力社会保障局和海淀社会保障局信访,信访接待人员告知原告,没有被视同的可以找单位出面找经办窗口,在找以前没被视同工龄单位补缴,原告经跟以前单位协商,最后没被视同工龄的二个单位同意按国家政策给补缴养老金,我把这一情况告知了被告,被告一直叫我耐心等待,此事一直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由于被告在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时,1985年4月至1992年10月7年零7个月期间的工龄没被社保视同,在不通知本人情况下,就擅自同意为原告办理了退休。在发现问题后,60天之内也没有及时向海淀劳动社会保障局的上一级部门提起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告知原告可以向上级提起行政复议,因被告的工作过错造成最终无法补缴养老保险,并致使原告的养老金基数降低,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因工作人员的失职给原告造成无法补缴养老保险造成的退休金损失342449.76元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本案中,党京军已于2013年4月办理退休,并从2013年5月开始领取退休工资,不属于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等而发生纠纷的情形,且工龄核定及养老保险待遇的核准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党京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海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冉秀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