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吴贤珠、李夏珍等与王军华、芦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贤珠,李夏珍,李嵩嵩,李某,王军华,芦永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3民初1570号原告:吴贤珠。原告:李夏珍。原告:李嵩嵩。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吴贤珠,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军华。被告:芦永兵。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贤珠、李夏珍、李嵩嵩、李某与被告王军华、芦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贤珠、李夏珍、李嵩嵩、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德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可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