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6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崔国军与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国军,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崔国军,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法定代表人周洪斌,职务: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国军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崔国军于2016年3月17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市天和思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及诉讼费总计632681.8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崔国军申请撤回执行,双方自行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6民初1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占录审判员  李瑞麟审判员  姜圣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文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