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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关某、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关某,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03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关某。被告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关某、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关某、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