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关某、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关某,关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033号原告孙某某。被告关某。被告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关某、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孙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对被告关某、关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退还原告孙某某。审判员 何子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梦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