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5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内乡县国土局申请强制执行邵德生土地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乡县国土资源局,邵德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5行审23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平,任局长。被执行人邵德生,男。申请人内乡县国土局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对邵德生土地处罚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内国土罚决字(2015)第207号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内国土罚字(2015)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限邵德生30日内拆除在十日拆除在非法买卖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买卖的土地”向本院申请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决定,裁定如下:一、不准予执行内乡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拆除、退还非法买卖土地的决定。二、准予执行按非法买卖土地款78万元的39%标准处经济罚款39万元的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菊审判员  胡新锋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文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