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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于春萍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张丽锋、马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春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张丽锋,马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3民初1188号原告于春萍,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杨洪义,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负责人唐立峰,经理。被告张丽锋,女,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马全,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春萍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张丽锋、马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春萍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春萍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公司、张丽锋、马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榕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