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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6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XX明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657号罪犯XX明,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吴旗县石油大厦*号楼*单元***室。现陕西省延安监狱服刑。陕西省吴旗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吴刑初字第000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明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期执行自2012年7月22日至2017年7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3年8月2日送延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延安监狱以罪犯XX明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建议对其假释,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5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社区调查评估报告、计分台帐、罪犯XX明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明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园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