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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兵中、邓海燕(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兵中,邓海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1039号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和森大道。被告杜兵中。被告邓海燕(被告杜兵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兵中、邓海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兵中、邓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兵中、邓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志伟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贺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