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杜兵中、邓海燕(被告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杜兵中,邓海燕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1039号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峰县和森大道。被告杜兵中。被告邓海燕(被告杜兵中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兵中、邓海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杜兵中、邓海燕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兵中、邓海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双峰县华建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志伟人民陪审员 熊存根人民陪审员 贺素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龚露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