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等借款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于慧,赵大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江日报路24号。法定代表人熊伟,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B座24层5号。法定代表人朱麒霖,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朱麒霖。被执行人于慧。被执行人赵大斌。申请执行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于慧、赵大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武仲裁字第000103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于慧、赵大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义务:1、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共计12644833.3元,2015年11月30之后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2、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保全费5000元;3、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107289元;4、被执行人朱麒霖、于慧、赵大斌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责令被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8004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于慧、赵大斌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武汉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恒通威邦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朱麒霖、于慧、赵大斌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837167.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际执行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鸿冰审判员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