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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宝元与被执行人郑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元,郑官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1109号申请执行人陈宝元,男。被执行人郑官生,男。申请执行人陈宝元与被执行人郑官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郑官生暂无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法律手段调查后,确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荣执行员 张 晶执行员 阮学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