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执字第020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208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秋林小吃城职员。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建设路派出所协警。本院受理刘某某与郭某某抚养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已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碑执字第020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勇���行员杨子江执行员 常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