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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5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西霞与被执行人秦转谋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1025执33号申请执行人张西霞,女。被执行人秦转谋,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西霞与被执行人秦转谋健康权纠纷一案,(2015)正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秦转谋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西霞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被执行人秦转谋赔偿医疗费2728.32元及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秦转谋之子李小东在正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4157.08元,本院依职权对其子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3078元(含受理费和执行费)。现将本案于2016年4月15日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5)正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张西霞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秦转谋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5)正民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