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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金辉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9刑初107号被告人身份情况姓名陈金辉出生日期民族性别身份证号码籍贯户籍所在地强制措施情况2016年3月30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大检公诉刑诉[2016]104号指控事实2016年3月21日晚21时许,被告人陈金辉饮酒后驾驶川A9xxx4号“哈佛”牌小型越野客车从大邑县蔡场镇出发,沿大邑县董韩路往大邑县韩场镇方向行驶。陈金辉驾车行驶约3公里至大邑县董韩路与安韩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陈金辉血液乙醇浓度为89.0mg/100mL。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意见对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最后陈述时请求从轻处罚。判决理由被告人陈金辉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血液中乙醇浓度达8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陈金辉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陈金辉当庭自愿认罪,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决结果被告人陈金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上诉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组织判决日期审 判 员 张永洪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廖路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