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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3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洪与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李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60号原告张洪,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农民。被告李玉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