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3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洪与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李玉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322民初260号原告张洪,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艳霞,农民。被告李玉刚,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李玉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玉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洪负担。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徐 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