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1法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周胜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周胜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1法民初262号原告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官庄镇,组织机构代码56787120-2。法定代表人杨红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聂志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永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周胜文,男,汉族,1969年3月16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原告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周胜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山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19元,减半收取6959.5元,予以免交。代理审判员 田红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