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刘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刘春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8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黄承利,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晓忠。被执行人:刘春海,男,汉族,农民。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刘春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春海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刘春海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我院依法对刘春海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刘春海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桦甸市农村信用合作社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5)桦民二初字第4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晓慧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杨迎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