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行终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刘园园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园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01行终4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园园,女,汉族,1992年2月12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上诉人刘园园不服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由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园园要求确认原审被起诉人行政违法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已于2015年7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于2016年2月26日申请撤诉,经原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起诉。现上诉人撤诉后无正当理由又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春芳审 判 员 熊达和代理审判员 阙慧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成 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