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2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5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1979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林某,男,汉族,1976年3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艺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汝乔附件:本案所使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