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凌执字第1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广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1570号申请执行人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东段83号。法定代表人代文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秀荣,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所地凌源市北建昌街31-12号楼3单元。被执行人刘广富,男,1947年8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住所地凌源市富丽园一区1-7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凌源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广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广富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凌执字第157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张 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司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